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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强奸罪中除暴力、胁迫以外的“其他手段”包括“不懂得反抗”、“不能反抗”、“不敢反抗”。比如有的受害者喝多了,到了一定程度后,虽然还没有完全睡着,但容易犯困的大脑已经处于迷糊状态,性防御能力很弱,接近睡着时“毫无抵抗力”的程度。有些受害者在喝多后意识清醒,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,但身体上无法反抗,言语也无法清晰响亮地表达。他们只能小声的表达自己不想要的观点,也算是“不抵抗”了。本案中,我们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来认定被害人是否犯强奸罪。我们还要考察被害人是否“三心二意”,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“三心二意”还是真的无力反抗。

全面查清案情,可以从双方平时的关系、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和地点、环境条件、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和反应、被害人平时的道德品行、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。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,案发后被害人反应时是否有其他情况,是否有让被害人丢面子,不得不指控他人强奸的因素,比如案发后让男友、家人、朋友知道,承认自己是自愿的。

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分析: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,不一定要证明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或者完全无意识状态,才可以认定。只要性防御能力减弱,就可以导致受害者无法表达性自由。当然,也需要否定“半吊子”情况的存在,这要看对整个案件的综合判断。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态度也是根据综合情况认定的,并不客观。

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

(2012)京行子楚53号

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甲,吉林省靖宇县人。他是个体业主,现居吉林省靖宇县。因涉嫌强奸罪,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同年4月2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余某(网名:真诚老实人)与被害人唐某(网名:兔儿神,真诚人)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。2012年3月19日18时许,余某与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室吃饭。余某喝了大概六七瓶啤酒,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。他们总共喝了12瓶。1时许,两人离开酒店,来到被告家中。此时,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,迷迷糊糊,说着“我喝多了”,靠在被告人肩膀上闭眼,好像睡着了。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躺下睡觉,并脱下唐的外衣,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。当晚23时许,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谋的电话,要求被告在某处开车送其回家。于某将唐送至家中后,便返回家中。3月20日凌晨,余某发现自己手机里有唐某的未接来电,于是驾车前往唐某家中。当我们到达十字路口时,正好遇到了受害者和他的母亲。唐的母亲在某地与被告发生纠纷。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,被告在某地报警。随后唐的母亲报警。几分钟后,警察来到了警察局。简单询问后,她带着几个人回了派出所。2012年7月16日,被告人余某霞的姐姐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,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。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其行为不予追究,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。

以上事实,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为证,并经法庭质证、认证:

1.被告人甲的供述和辩解,用以证明被告人甲(网名:真诚老实人)与被害人唐某某(网名:,真诚)是网友。两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认识,2012年3月中旬,与“靖宇镇成友QQ聊天群”(网名:“镇美女”,镇美女)的另外两名网友见面,2012年3月19日18时许,余某与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室吃饭。余某喝了大概六七瓶啤酒,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。他们总共喝了12瓶。吃饭时两人提到恋人关系,余某答应给唐某一个金色童话。1时许,余某去酒吧结账,唐某站在旁边。然后两人商量去某家家里拿钱。在某家家中,余某将金色童话取出交给唐某某,唐某某将其放在外口袋。后来唐某某靠在被告人肩上,一脸迷茫,说:“我喝多了。”然后他闭上眼睛,好像要睡着了。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躺下睡觉,并脱下唐的外衣,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。之后,唐接到母亲电话,让于送他回家。送唐某某回家后,余某开车回家。凌晨时分,余某在手机上发现了唐某的未接来电,遂驾车前往唐某家中。车辆行驶至唐某家附近时,遇到中年妇女唐某(唐某母亲)和一名男子。唐某某母亲称,余某给唐某某下药,强奸了唐某某。余某辩称自己没有下药,也没有强奸,两人当街发生争执。唐妈妈抢走了余A的手机。在被和唐某母亲一起来的男子余某劝说后,唐某、唐某母亲和那名男子来到唐某开的美容院澄清此事。唐某母亲与余某发生争执,余某报警。随后唐的母亲报警。几分钟后,警察来到了警察局。简单询问后,她带了几个人回派出所。

2.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,用以证明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是某公司的网友。2012年3月中旬,两人在酒店与另外两个网上朋友见面喝酒。2012年3月19日,余某在网上聊天时,约唐某出来吃饭。当晚18: 00他们在四季肥牛219房间见面吃饭。席间,他们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,每人喝了五六瓶。1点左右,唐某某去了趟洗手间,回来的时候喝了一杯啤酒,之后发生的事情就没有印象了。再有印象时,唐某某发现自己在某人家客厅的沙发或床上与某发生性关系,用手推了推,再无印象。再清醒时,唐某光着身子去了趟卫生间,从卫生间出来躺在沙发上,余某就去亲她。唐某说想回家,余某将衣服交给唐某。给唐某穿上裤子后,开车送唐某回家。唐某某说,吃饭的时候他们都没提。另外,证明唐在与某发生性关系时,对其是否有反抗或暴力威胁没有印象。

3.2 .证人孙某某的证言,用以证明孙某某是被害人唐某某的母亲。2012年3月19日下午18时许,唐某某、孙某某说要出去吃饭,说和另外两个女生在一起吃饭。当晚23时左右,唐某某回到家中,脸色苍白,头发卷曲(是离家前扎的)。孙某某问唐某某发生了什么事。唐某某说,晚上吃饭的时候,一直到20点多才知道什么事。晚上23点起来上厕所的时候,他光着身子。得知他是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叫于的男子,他要求回家。后来”然后孙某某送唐某某去医院检查。从医院回来后,孙某某提取了唐某某作案时穿的米黄色内裤,并留下卫生纸擦拭唐某某的私处。随后孙又用唐的手机给“于氏”打电话,但无人接听。孙再次用手机拨打,但无人接听。正当孙某某与邻居(一陈姓男子)带唐某某外出报案时,遇到一辆名为余的车,孙某某与余发生争执。在陈姓男子的劝说下,孙某某、唐某某、陈某某、余某某一起来到唐某某的美容院。在他们的争执无果后,他们报了警。

……(其他证据省略)

上述证据当庭质证,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无异议,但被告人余的辩护人表示,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,可以证明被害人平日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是清醒的。本案的鉴定结论确认被害人在犯罪时没有醉酒,也没有服用任何安眠药。因此,被害人唐某某在A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,是自觉自愿的。

法院认为,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“醉酒”是本案的核心问题。而“醉酒”是一种精神状态,具有环境和状态的特殊性。因此,需要结合案发时间、地点、环境、被害人在案发前后的表现、检举揭发的信息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。在侦查机关的多份供述中,被告人表示,在被告人家中,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,神志不清,迷迷糊糊,说了一句“我喝多了”,然后闭上眼睛,好像要睡着了。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躺下睡觉,并脱下唐的外衣,两人随即发生性关系。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示,其与被告人饮酒后神志不清,对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零碎,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,明确表示无发生性关系的欲望。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,表现为酒后反应迟钝、判断能力减弱、意识不清、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,性防卫能力明显减弱。

因此,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利用被害人每日饮酒量作出的犯罪时其清醒、自愿的推定不成立,法院不予确认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在醉酒状态和性防卫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强奸被害人,无视国家法律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强奸并被定罪的事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A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的母亲B发生争执。争执无果后,他主动报警,并在现场等候。公安机关到了,会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,和侦查人员一起来派出所。其行为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关于“自首”的规定,即属于主动投案,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,逮捕时没有逮捕。被告人到某地公安机关后,如实交代了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的经过。虽然不承认强奸被害人,但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的辩解行为性质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批复》& # 34;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& # 34;规定,所以被告人在a行为中构成自首,可以依法减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家属代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在某地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前羁押的,刑期折抵一日,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,再折抵羁押一日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上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主审法官李佐军

李杜法官

代理法官李志辉

2012年11月30日

办事员伯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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